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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书面咨询费,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咨询报告,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 档次 |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
|---|---|---|
| 1 | 100 以下(含100) | 5 |
| 2 | 101 以上至 1000 | 2.5 |
| 3 | 1001 以上至 2000 | 1.5 |
| 4 | 2001 以上至 5000 | 0.8 |
| 5 | 5001 以上至 8000 | 0.4 |
| 6 | 8001 以上至 10000 | 0.2 |
| 7 | 10000 以上 | 0.1 |
· 经济特区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即浮动系数上限130%)。
·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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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 1994年12月12日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即浮动系数上限1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 序号 |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
|---|---|---|
| 1 | 100 以下(含100) | 4 |
| 2 | 101 ~ 200 部分 | 3 |
| 3 | 201 ~ 1000 部分 | 2 |
| 4 | 1001 ~ 2000 部分 | 1.5 |
| 5 | 2001 ~ 5000 部分 | 0.8 |
| 6 | 5001 ~ 10000 部分 | 0.4 |
| 7 | 10000 以上部分 | 0.1 |
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 序号 |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 收费标准(万元) |
|---|---|---|
| 1 | 5 以下(含5) | 4 ~ 8 |
| 2 | 5 ~ 20(含20) | 8 ~ 12 |
| 3 | 20 ~ 50(含50) | 12 ~ 20 |
| 4 | 50 以上 | 2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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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 中评协[2009]199号 ·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贯彻实施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计件收费测算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
|---|---|---|
| 1 | 100 以下(含100) | 9 ~ 15 |
| 2 | 100 以上 ~ 1000(含1000) | 3.75 ~ 6.25 |
| 3 | 1000 以上 ~ 5000(含5000) | 1.2 ~ 2 |
| 4 | 5000 以上 ~ 10000(含10000) | 0.75 ~ 1.25 |
| 5 | 10000 以上 ~ 100000(含100000) | 0.15 ~ 0.25 |
| 6 | 100000 以上 | 0.1 ~ 0.2 |
计时收费测算标准(元/人·小时)
| 级别 | 人员类型 | 费率区间 |
|---|---|---|
| 一 |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 | 300 ~ 3000 |
| 二 | 合伙人、部门经理 | 260 ~ 2600 |
| 三 | 注册评估师 | 200 ~ 2000 |
| 四 | 助理人员 | 100 ~ 1000 |
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五)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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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项目收费标准
矿业权评估收费按矿权类型、评估矿权个数及矿业规模(小型/中型/大型)三个维度查表确定标准收费额(万元),浮动系数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130%。
特殊情形:砂石矿不分个数、矿业规模,均按 1.5 万元 收取。
探矿权(地质要素评序法、勘查成本效用系数法、粗估法)不区分矿业规模,仅区分评估个数。
完整收费标准表
| 序号 | 矿权类型 | 个数 | 小型 (万元) | 中型 (万元) | 大型 (万元) |
|---|---|---|---|---|---|
| 1 | 采矿权(含使用收益途径的探矿权) | 1 个 | 4 | 6 | 7 |
| 2 | 采矿权(含使用收益途径的探矿权) | 2–5 个 | 3.5 | 5 | 6 |
| 3 | 采矿权(含使用收益途径的探矿权) | 6 个以上 | 3 | 4 | 5 |
| 4 | 采用地质要素评序法评估探矿权 | 1 个 | 2.5 | — | — |
| 5 | 采用地质要素评序法评估探矿权 | 2 个以上 | 2 | — | — |
| 6 | 采用勘查成本效用系数法评估探矿权 | 1 个 | 2 | — | — |
| 7 | 采用勘查成本效用系数法评估探矿权 | 2 个以上 | 1.5 | — | — |
| 8 | 采用粗估法评估探矿权 | 1 个 | 2 | — | — |
| 9 | 采用粗估法评估探矿权 | 2 个以上 | 1.5 | — | — |
| 10 | 砂石矿 | — | 1.5 | — | — |
· 收费金额 = 标准收费(万元)× 浮动系数%,浮动系数范围 0%–130%。
· 采矿权(含使用收益途径的探矿权)按矿业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区分收费标准。
· 探矿权各评估方法不区分矿业规模,仅区分评估个数(1个 / 2个以上)。
· 砂石矿不分个数、矿业规模,固定为 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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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矿权参数后自动展示
适用于:黄金、白银、铂金、钯金等贵金属原材料、半成品、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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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执财产处置·珠宝玉石首饰评估收费标准(高法标准)
云南中和金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公示
一、计件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针对黄金、白银、铂金、钯金等贵金属原材料、半成品、首饰,以财产处置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础:
| 档次 | 计费金额区间 | 费率 |
|---|---|---|
| 1 | 0 – 3,000 元(含) | 定额 3,000 元 |
| 2 | 3,000 元 – 30 万元(含) | 10.5‰ |
| 3 | 30 万元 – 100 万元(含) | 4.7‰ |
| 4 | 100 万元 – 1,000 万元(含) | 1.5‰ |
| 5 | 1,000 万元 – 5,000 万元(含) | 0.9‰ |
| 6 | 5,000 万元 – 10,000 万元(含) | 0.25‰ |
二、计时收费
除贵金属外的其他珠宝首饰资产,采用计件与计时相结合方式。单笔不低于 3,000 元。
| 档次 | 人员类型 | 标准(元/时) |
|---|---|---|
| 1 | 评估助理 | 500 |
| 2 | 注册评估师 | 1,000 |
| 3 | 合伙人、部门经理 | 1,500 |
| 4 | 法人代表、首席评估师 | 1,650 |
三、特殊说明
· 财产处置未成交:按实际合理支出计付
· 成交价高于评估价:以评估价为基准计费
· 成交价低于评估价:以成交价为基准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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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收费标准(公司标准)
金乾[2021]024号 · 适用于珠宝玉石贵金属首饰及收藏艺术品类资产评估
一、计件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以委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差额计费,各档相加:
|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
| 1 | 30 以下(含30) | 定额 5,000 元 |
| 2 | 30 – 100(含100) | 15‰ |
| 3 | 100 – 1,000(含1000) | 6.25‰ |
| 4 | 1,000 – 5,000(含5000) | 2‰ |
| 5 | 5,000 – 10,000(含10000) | 1.25‰ |
| 6 | 10,000 – 100,000(含100000) | 0.25‰ |
| 7 | 100,000 以上 | 0.2‰ |
二、计时收费
根据项目耗费工作时间和评估业务难易程度,以现场工作时长为计算依据:
| 档次 | 人员类型 | 标准(元/时) |
|---|---|---|
| 1 | 评估助理 | 500 |
| 2 | 注册评估师 | 1,500 |
| 3 | 合伙人、部门经理 | 1,800 |
| 4 | 法人代表、首席评估师 | 2,500 |
三、说明
· 非标准珠宝类资产,可在上述基础上浮动 20%
· 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复杂业务,收费总额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 委托第三方配合产生的检测费用另行计算
· 异地评估差旅费(交通食宿)单独计算,不含在收费内
· 出庭费:3,000 元/次,不含在上述收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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